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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 08月 02日 15:13

各施工企业:

为加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依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6]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6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埠、外埠施工企业取得的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

二、未取得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本埠、外埠施工企业,按以下具体要求核定规费计取标准,但不能作为2015年及以前工程的规费计取标准使用,且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1、网络数据申报

登录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dalianzaojia.com),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点击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点击“初始申报”;已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企业点击“续期申报表”。

2、书面资料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印章(不装订);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事务所出具企业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2015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含建筑企业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2015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并同时填报《2015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详见附表1),并加盖公章;

(6)填报2015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览表(详见附表2),并加盖公章;

(7)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本地施工企业,还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3、外埠入连施工企业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的,除提交上述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连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

外埠入连施工企业申报时,所提交材料应为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相关资料。

4、材料要求

(1)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均须提交,且填报内容必须一致;

(2)书面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述书面资料(2)—(5)项复印件1式1份用A4纸装订成册。

(3)第一次申报的施工企业除了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交前三年度(2013、2014、2015年)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同其他复印件一起装订成册。

5、申报时间

每日受理时间: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6、申报地点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2楼C区3号窗口。

联系电话:65850251

三、未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统一按《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新定额发布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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