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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升工程造价水平的探讨

2017年 08月 09日 17:15

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

第一,标准单价表内容未能明确说明。各标准单价表中各类(如结构体工程、采购工程等)计算的项目及参考的标准未列出,其相关范围(如采购内部价格和外部价格是否等同记账等)未明确说明。有关材料等级方面,除主管机构与国家所公布的单价表有初步列出外,其余各地区政府均未详加说明。

第二,标准单价表无法及时反映当前物价。标准单价表的更新频率过低,仅主管机构处每年更新一次,若遇物价波动过大时可利用“工程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各地区政府的标准单价表则未详述更新频率,同时也无物价调整原则,物价调整原则对于工程造价成本也为重要且不可忽视的参考因素。鉴于工程耗材单价会依据国内物价以及国际原物料的产量、价格等因素产生波动,未能及时于标准单价表中反映当时物价,很容易形成纠纷争议,标准单价表的参考性也会大幅降低。由此可知,工程物价波动情形对工程造价是有显著影响的。如何使标准单价表反映工程物价波动也成为当前重大问题之一。

第三,工程建筑标准单价表未考虑区域性的差异。标准单价表的内容除国家规定外,其余地区性的标准单价表内容雷同,这也显示出各地区企业大多未适当考虑到区域性的人力、机器以及材料供应等因素,多以现有的标准单价表作为依据,套用至所需工程或专案上。如此一来,该标准单价表所提供的数据难以具有较好的普适性,适应于不同地区企业的使用。

提升工程造价水平的措施

(一)活用工期造价法

“工期造价法”是指施工方投标时,于标单内填写该工程所需工程造价(A,元)及所需工期(B,天),并根据企业所给予影响潜在成本的单位时间成本(C,元/天),根据“竞标总价=A + B×C”的方式计算“竞标总价”,最后以竞标总价最低者为得标施工方,但签约的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则以投标者所投的工程造价A及工期B为准。按《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以加价减价后的标价决定最低标)的条文规定:企业采用最低标决标,施工方的标价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考虑投标标的的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维修费用等的差异,就标价予以加价或减价以定标价的高低序位的情况下,应当以加价或减价后的标价决定最低标[3].按这一规定,“工期造价法”以工程造价再加上工期所产生的总时间成本(B×C)之和为竞标总价,采用竞标总价最低者为决标。

“工期造价法”在美国已被普遍采用,纽约曾用于高交通量路段的施工、公路系统中的关键工程、对既有交通造成严重干扰、主要桥梁抢修及造成高运量路段长时间改道等工程中。以133件“工期造价法”决标案为例,总合同金额约美金22亿元,其中有98件合同的工程造价也为最低投标价,35件合同是以较高工程造价、较短工期得标,前述35件合同增加的工程经费小于1%,得标施工方所提工期平均较业主估算少31%;114件合同得到提前完工奖励,合计约美金5760万元(约合同总金额2.5%),10件合同无提前或逾期完工,9件合同逾期完工,合计罚款约美金62.5万元。42%工程办理工期延迟,合计节省使用者成本约美金3亿元。

另外,美国于2008年9月~2010年3月间所实施的55件工程,业主估算工期与决标工期比较,50件得标施工方所提工期短于业主估算工期,工期平均较业主估算少27.5%;31件得标施工方所提造价低于业主估算造价,所提造价平均较业主估算少1.8%;55件合同中,27件合同以较低工期及造价得标,3件合同工期不变但以较低造价得标,2件合同工期不变但以较高造价得标,18件合同以较低工期、较高造价得标,1件合同以较高工期、较低造价得标,4 件合同以较高工期及造价得标。这些结果显示,在公开竞标的条件下,有过半的得标者是以较低工期及造价得标,充分展现投标施工方各自施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对业主及施工方而言,双方都能从其中得到好处,尤其是在投标阶段,施工方必须计算工期,也一改过去国内最低标时,施工方多半关心价格而不是工程内涵。当然,也有施工方反映,不是不关心,主要在于决标机制将导引市场管理模式。

(二)科学合理编制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在施工设计阶段,对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编制是最为重要的,体系的编制就务必充分考虑到资金的利用效率与资金的管理情况;在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编制需对价格、人员工资等费用进行考虑。另外,强化监督管理职能。财务监督管理的主要作用在于及时发现工程造价管理的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正。事实上,这一工作要求施工企业不仅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而且也需要将这种监管的理念深入到不同的企业部门当中,从而确保在微观层面上得以落实。

(三)增强预测能力,并强化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的履行能力

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都是在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的,因此,对于施工活动的工程造价管理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开展,杜绝不合理的造价管理活动状况的发生。合同在工程造价管理环节当中的巨大作用要求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与履行环节都需加以重视,企业要保证自身遵循合同的前提下,同时根据合同的要求以及对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的科学预测,督促合同另一方严格遵循合同要求,保证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这也最终使得产品、服务的质量能够得到控制。另外,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有必要设置一系列的激励措施,督促企业内部各部门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发挥出较大的效应,并且严格按照造价管理程序,杜绝虚假保障的现象出现,同时也杜绝变相的不合理造价管理状况的存在,从而最终将企业施工工程造价管理在合理的范围内。这种激励措施包括多个方面,但必须要注意的是需要将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加以考虑,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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